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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設工地揚塵汙染防治2023版管理技術標準發布

2023-08-14 11:16:33 admin
導讀:日前,《陝西省噪聲汙染防治行動計劃(2023-2025年)》印發,文件提出到2025年,全省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85%。
  噪聲汙染防治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組成部分,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還自然以寧靜、和諧、美麗”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十四五”噪聲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突出精準治汙、科學治汙、依法治汙,以“緊抓責任落實、強化機製弱項、提升技術基礎、補齊領域短板”為著力點,圍繞“生態環境品質更高”“美麗陝西建設取得新突破”的目標,聚焦重點難點,強化分類管控,協同綜合施策,推動社會共治,推進我省“十四五”期間聲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生態環境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主要目標:通過在全省實施噪聲汙染防治行動,“十四五”期間基本掌握重點噪聲源汙染狀況,建立各部門、各行業齊抓共管的噪聲汙染防治管理體係,逐級有效落實責任,建立噪聲汙染防治考核機製,分批次完成聲環境功能區優化調整並逐步實現自動化監測,逐步提高治理水平,穩步降低噪聲投訴率,持續改善聲環境質量,逐步形成寧靜和諧的文明意識和社會氛圍。到2025年,全省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85%。
 
  二、聚焦重點對象
 
  加強聲環境質量監管
 
  (一)強化聲環境功能區管理
 
  1.組織開展聲環境功能區評估和優化調整。逐級開展全省聲環境功能區劃評估工作,西安市於2023年6月底前完成聲環境功能區劃評估,其他市(區)於2023年10月底前完成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及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規範要求,及時優化調整,確保聲環境功能區劃科學合理。
 
  2.推動劃定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依據《噪聲法》、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噪聲敏感建築物布局等要求,逐步開展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劃定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市(區)根據管理需要先行先試,堅持先易後難,逐步推進。
 
  (二)細化聲環境管理措施
 
  3.加強噪聲汙染信息公開。進一步健全全省聲環境質量信息發布體係,健全全省聲環境質量信息發布流程,確保信息內容質量,編製年度陝西省噪聲汙染防治報告。2025年起,由省生態環境廳公開發布全省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和噪聲汙染防治報告,各市(區)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聲環境質量信息。
 
  4.落實聲環境質量改善責任。聚焦聲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未達到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所在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編製指南要求編製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鼓勵西安市等有條件的市(區)開展城市噪聲地圖試點建設,建立試點城市噪聲實時監測網絡,依托噪聲地圖、噪聲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噪聲汙染防治精準化管控。
 
  三、加強統籌規劃
 
  嚴格噪聲源頭監管
 
  (三)堅持規劃統籌引領
 
  5.加強規劃管控。在製、修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中,要將噪聲汙染防治任務予以納入。編製實施開發區、臨空經濟區、產業園區、城際鐵路網和公路網等有關規劃時,要充分考慮區域開發、規劃項目建設產生的噪聲對環境質量的影響,準確識別噪聲敏感建築物目標,統籌規劃、優化布局,嚴格落實噪聲與振動汙染防治要求。
 
  6.強化交通運輸規劃控製。在製、修訂交通運輸領域規劃、開展交通基礎設施選線選址過程中,充分考慮公路、鐵路等城市公共交通、民用機場及其起降航線對周圍聲環境的影響,優化交通基礎設施網絡建設布局,合理選線選址,明確噪聲汙染防治任務。將噪聲汙染防治要求作為綠色公路、美麗公路和公路建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科學選線布線,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結合城市規劃,統籌推進穿越中心城區的既有鐵路改造和貨運鐵路外遷,新建鐵路項目應盡量繞避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
 
  完善民用機場選址、總體規劃審批、機場及其周邊區域相關規劃編製的協調機製,落實機場周圍噪聲敏感建築物禁止建設區域和限製建設區域的規劃管控。在已有的公路、城市交通幹線兩側新規劃建設內容,應統籌考慮新建項目類型和噪聲與振動汙染防治措施,盡可能從源頭減少對既有設施的改建以及新建項目的噪聲影響。
 
  7.優化噪聲敏感建築物建設布局。統籌規劃醫院、學校、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築物布局,避免受到周邊噪聲的影響。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應當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
 
  學校、幼兒園合理布置操場等課外活動場地,加強校內廣播管理,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礎設施、工業集中區等與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建設布局,合理規劃“防噪聲距離”,並提出噪聲汙染防治相應規劃設計要求。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兩側,采用綠化帶、聲屏障、聲景觀等防治措施改善線路兩側聲環境質量。
 
  (四)嚴格噪聲源汙染管控
 
  8.嚴格落實噪聲汙染防治要求。切實加強規劃環評工作,充分考慮區域開發等規劃內容產生的噪聲對聲環境質量的影響。可能產生噪聲汙染的新改擴建項目應當依法開展環評,符合相關規劃環評管控要求。建設項目的噪聲汙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督促建設單位依法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以項目環評審批、排汙許可管理、竣工環保驗收等為抓手,嚴格落實噪聲汙染防治措施,加大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和“三同時”驗收噪聲部分的核查抽查力度。
 
  9.緊抓產品質量監管。對照全國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調整完善《陝西省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強化對生產、銷售有噪聲限值國標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查,更新抽查實施細則,及時向社會公布結果。督促相關單位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對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時發出的噪聲進行檢測;加強對汽車及摩托車噪聲汙染的認證監管,根據國家要求適時將相關標準納入強製性認證。
 
  10.鼓勵推廣先進技術。鼓勵高校、科研院所開展低噪聲工藝和設備的研究開發。
 
  加大降噪先進技術、設備推廣和噪聲汙染嚴重的落後工藝、設備淘汰力度。
 
  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噪聲與振動汙染防治領域國家先進汙染防治技術目錄,推動相關行業綠色高質量發展。
 
  四、推進分類施策
 
  深化工業噪聲汙染防治
 
  (五)嚴格工業噪聲管理
 
  11.落實工業噪聲過程控製。噪聲排放工業企業切實落實噪聲汙染防治措施,開展工業噪聲達標專項整治,嚴肅查處工業企業噪聲超標排放行為,加強廠區內固定設備、運輸工具、貨物裝卸和試車線等聲源噪聲管理,避免突發噪聲擾民。
 
  12.樹立行業噪聲汙染治理示範典型。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治理技術,打造行業噪聲汙染治理示範點。國有企業、行業績效引領性企業切實發揮引領作用,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創建一批行業噪聲治理典型示範企業。
 
  13.強化工業園區噪聲管控。鼓勵工業園區進行噪聲汙染分區管控,優化設備布局和物流運輸路線,采用低噪聲設備和運輸工具。推動有高噪聲設備的工業企業項目和噪聲重點排汙企業進入工業或產業園區,嚴控向鄉村居住區域轉移。
 
  (六)實施重點企業噪聲監管
 
  14.推進工業噪聲實施排汙許可管理。依據工業噪聲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依法開展工業噪聲排汙許可證核發及排汙登記工作,嚴格執行排汙許可證、環評及批複文件的噪聲排放管理要求;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單位依證排汙,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並向社會公開。
 
  15.強化噪聲重點排汙單位管理。推進各市(區)編製本行政區域噪聲重點排汙單位名錄,並按要求發布與更新;噪聲重點排汙單位應依法開展噪聲自動監測,並及時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五、聚焦管理重點
 
  強化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
 
  (七)細化施工管控措施
 
  16.推廣使用低噪聲施工設備。依據國家最新發布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禁止和限製使用技術目錄和低噪聲施工設備指導目錄,限製或禁用易產生噪聲汙染的落後施工設備。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逐步使用低噪聲施工設備。
 
  17.落實噪聲管控主體責任。按照國家最新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噪聲汙染防治主體責任,將噪聲汙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施工單位編製並落實噪聲汙染防治工作方案,采用有效隔聲降噪設備、設施或施工工藝,明確施工設備使用、施工時段安排、噪聲汙染防治設施安裝等內容,確保排放噪聲符合建築施工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同時對施工期限、施工內容、投訴渠道等信息進行公告,接受公眾監督。
 
  18.強化施工工地噪聲管理。鼓勵開展噪聲汙染控製工地分類分級管理,探索通過評優評先、增加投標加分等機製,推動建築施工企業加強噪聲汙染防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將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噪聲汙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企業信息依法納入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體係,鼓勵開展重點噪聲控製工地封閉式施工示範建設。
 
  (八)強化建築施工重點環節管控
 
  19.加嚴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施工要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施工場地應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采取減振降噪措施,加強進出場地運輸車輛管理。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係統,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
 
  20.加強夜間施工噪聲管控。嚴格夜間施工噪聲管控,完善夜間施工證明申報、審核、時限及施工管理要求,並依法進行公示公告。鼓勵各市探索實施重點項目晝間通行保障措施,減少夜間施工擾民。開展夜間施工噪聲專項執法整治,建立施工噪聲投訴、違法處罰情況日常考核製度和定期通報製度,實施信用扣分。
 
  六、強化標本兼治
 
  加大交通運輸噪聲汙染防治
 
  (九)加強公路、城市道路噪聲汙染防治
 
  21.嚴格機動車鳴笛監管。公安交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科學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設置相關標誌、標線,向社會公告。鼓勵在禁鳴路段設置機動車違法鳴笛自動記錄的聲呐係統,抓拍機動車鳴笛行為。在人員居住密集的城區以及學校、醫院、科研單位等對噪聲有明確要求的單位周邊,開展禁止鳴笛專項整治行動,禁止機動車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速等方式造成的噪聲汙染。
 
  22.係統治理城市道路及其他交通噪聲。加強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麵、橋梁的維護保養,鼓勵采用低噪聲路麵材料及技術、改進或取消不必要的減速帶、提升路麵平整度等措施,降低車輛通行產生的噪聲。按照權屬關係強化公路和城市道路聲屏障等既有噪聲汙染防治設施的檢查、維護和保養,保障其經常處於良好技術狀態。加強有關市(區)船舶行駛噪聲監管,推動船舶應用清潔能源,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
 
  (十)推動軌道交通噪聲汙染防治
 
  23.規範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汙染防治。嚴格落實城市軌道交通從規劃、設計、建設、驗收、運行維護全過程噪聲與振動管理控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和車輛的維護保養,按照規定進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確保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對穿越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城市軌道交通高架段采取加裝聲屏障等措施,並製定減振降噪治理方案推進實施。
 
  24.細化鐵路噪聲汙染防治要求。明確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噪聲汙染防治責任部門,細化鐵路噪聲汙染治理措施,與鐵路運輸企業以及相關部門建立工作聯係機製,加強行業監管。加強列車鳴笛噪聲汙染監管,推動鐵路運輸企業開展“限鳴示警係統”安裝改造等工作,鐵路運輸企業會同地方有關部門推動鐵路列車鳴笛噪聲汙染綜合整治,推動市區鐵路道口平麵改立交。加強鐵路線路和鐵路機車車輛的維護和保養,保持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按照規定開展噪聲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鐵路運輸企業對穿越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鐵路開展定期檢修,鼓勵通過中心城區的鐵路兩側設置封閉防護柵欄。
 
  (十一)深化民用機場周圍噪聲控製
 
  25.實施協調管控及政策引導。按照國家民航相關管理政策,推動建立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的省級協同管控機製。製定減緩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實施方案,著力構建民用航空器噪聲汙染綜合治理體係。
 
  26.開展民用航空噪聲汙染防治相關研究。按照國家民航相關管理政策,推動對民用航空器噪聲產生機理、民用運輸機場噪聲影響、航空器功率—噪聲—距離關係等研究,推進民用航空器噪聲影響仿真預測係統自主研發。提升民用航空器噪聲事件監測與溯源能力,到2025年底,西安鹹陽國際機場應基本具備民用航空器噪聲事件實時監測能力,相關結果向民用航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
 
  (十二)推動交通運輸噪聲調查及綜合治理
 
  27.試點開展交通運輸噪聲汙染狀況調查評估。根據評估結果製定治理方案,及時修繕損壞和提升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防治設施,提升交通運輸噪聲綜合治理能力。
 
  七、堅持多措並舉
 
  推進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
 
  (十三)強化營業場所噪聲汙染管控
 
  28.嚴格經營場所噪聲管控。對使用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場所加強監管,通過采取優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減振降噪措施並加強維護保養等方式,防止、減輕噪聲汙染,確保噪聲達標排放。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商業經營者應對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續反複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汙染。加強垃圾中轉站、變電站、汽車充電場站等城市公共設施運行過程噪聲監管。
 
  29.推動文化場所寧靜氛圍建設。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文化場所的選址和室內聲環境應符合有關規範要求,場所內因地製宜設置寧靜管控區域,張貼保持安靜的提示標識和管理規定。
 
  (十四)加強公共場所噪聲監管
 
  30.細化公共場所管理要求。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緊急情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加大對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開展娛樂、促銷、廣場舞、體育鍛煉、網絡直播等產生噪聲汙染活動的管理力度。公共場所管理者應明確區域、時段、音量等管控要求,鼓勵建設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具備條件的可與當地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聯網。製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31.推進開展文明娛樂、旅遊活動。推動地方和行業組織發布廣場舞活動倡議或文明公約,嚴格落實《陝西省全民健身條例》相關條款,加強廣大廣場舞愛好者加強自律管理,自覺遵守《噪聲法》有關規定,避免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將噪聲汙染防治納入文明旅遊宣傳內容,在節假日前開展宣傳提示。推動旅遊景區在講解服務中減少擴音設備的使用,倡導導遊向遊客宣講公共場所寧靜素養。
 
  (十五)完善社區鄰裏噪聲管控
 
  32.推動公開新建居民住房噪聲相關情況。按照國家要求實施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規範化,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內外噪聲影響情況、采取或者擬采取防治的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設施設備位置和建築隔聲情況等內容。推動房地產開發經營者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聲影響以及相應的防治措施。
 
  33.細化居民住宅區噪聲管理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區安裝的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應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相關共用設施設備應由專業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34.加強室內噪聲管理。室內裝修活動應采取有效措施並符合作業時間要求,物業管理單位應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相關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並做好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家庭場所進行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時,應當合理安排活動時間、控製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影響。飼養寵物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產生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製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35.推動寧靜小區建設。按照國家指導文件,鼓勵各市(區)根據實際情況,號召居民住宅區自發組織寧靜小區建設,提高居民滿意度,並向社會推廣。鼓勵寧靜小區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
 
  36.深入實施社區自我管理。充分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等做好噪聲汙染防治工作方麵的積極作用。加強城鄉社區工作者培訓,將《噪聲法》納入社區工作者培訓內容,增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宣傳噪聲汙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調解處理噪聲糾紛的能力。
 
  八、完善法規標準建設
 
  強化科技教育支撐
 
  (十六)健全法規與標準規範
 
  37.推動完善相關法規規章。涉及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民用機場管理、娛樂場所管理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修訂,應與《噪聲法》有效銜接。梳理噪聲汙染防治現狀,精準識別問題,按照立法工作程序,適時啟動噪聲汙染防治地方立法和配套製度建設。鼓勵設區的市開展相關工作。
 
  38.完善噪聲與振動地方標準。根據國家噪聲汙染防治相關標準、規範修訂進程,結合我省實際,適時開展社會生活、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工業噪聲汙染等地方相關技術規範及標準的製定。
 
  (十七)加大科技教育支持
 
  39.加強人才培養。認真落實中小學課程中噪聲汙染防治相關內容,培養青少年減少噪聲良好習慣。支持相關高校開設噪聲與振動汙染防治相關課程。大力培養噪聲與振動汙染防治領域的專業技術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從業人員技術水平和能力。
 
  40.加強科研及成果轉化。開展噪聲與振動汙染防治和監測、噪聲與人體健康風險基準及評估技術等研究,依托秦創原等高水平科技創新平台進行成果轉化,推動建立噪聲汙染防治技術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發中心等科研平台,積極開展科技成果示範、轉移轉化與推廣應用,引導環保企業進入噪聲汙染治理領域。
 
  九、提升監測能力建設
 
  嚴格監督執法
 
  (十八)完善聲環境質量監測體係建設
 
  41.優化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站點。按照國家相關規範,加強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管理,細化全省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布設、調整和備案程序,明確站點建設技術要求,優化站點布設方案。根據聲環境功能區麵積和人口密度增設、調整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對數量不滿足要求的城市增設站點,對不符合要求、不具備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條件的站點予以調整;優先在人口密度較大的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設置監測站點,各市(區)編製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清單,統一納入國家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管理。西安市於2023年6月底前完成評估、調整;其他市(區)於2023年10月底前完成相應工作。
 
  42.推動功能區聲環境自動監測。按照統一組織、分步實施的原則,統籌開展各市(區)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係統的建設運維工作,推進噪聲自動監測站點標準化建設。2023年底前,西安市完成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係統建設工作,並與省級和國家生態環境監測係統聯網;2024年底前,其他市(區)完成相應工作。鼓勵有條件的縣級城市開展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2025年1月1日起,各市(區)全麵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統一采用自動監測數據評價。
 
  43.開展噪聲監測量值溯源。按照國家規範要求,加強與噪聲監測相關計量基標準建設,督導各主管部門做好噪聲監測類儀器的檢定校準工作,有效支撐聲環境質量評價和噪聲汙染治理。
 
  (十九)加大專項執法監管力度
 
  44.加強噪聲汙染防治領域執法。將噪聲汙染防治相關執法活動納入執法檢查計劃,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創新監管手段和機製,嚴格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加強噪聲汙染防治有關執法部門之間,以及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建立健全銜接聯動機製,提高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45.提升噪聲汙染基層執法能力。加強執法人員噪聲汙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培訓,為有關執法隊伍配備便攜式噪聲監測設備,推動執法過程中新技術、新裝備、新方法使用。可根據工作需要,鼓勵有資質、能力強、信用好的社會檢測機構參與輔助性執法監測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市(區)建立聲環境智慧監管平台,提高噪聲汙染預警、執法能力。
 
  十、強化責任落實
 
  引導全民共治
 
  (二十)落實噪聲汙染防治責任
 
  46. 落實噪聲汙染防治部門職責。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各地噪聲汙染防治管理實際需求,對《噪聲法》部分條款的部門職責分工進行明確,自本文印發之日起60日內,確定行業主管、執法主體、責任單位和投訴舉報方式,並對社會公開;已依法明確分工的,繼續執行。
 
  47.協同聯動推進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噪聲汙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製,加強部門協同配合、信息共享。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強化責任,通力合作,形成部門相互協調、上下聯動的良好工作機製,推動目標任務落實。各市(區)應推動製定本行政區域噪聲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或實施方案,明確任務目標,細化措施要求。
 
  48.細化噪聲投訴舉報管理。按照國家要求,研究製定噪聲投訴分類管理辦法,明確噪聲投訴舉報分類原則,建立並完善多部門協調聯動機製,明確噪聲汙染投訴處理權責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引導生態環境保護舉報熱線(12369)等投訴舉報平台對噪聲相關投訴舉報件進行科學分類,準確分派噪聲汙染投訴案件,確保投訴件處理到位,各類噪聲投訴率穩步降低。各市(區)相關部門應根據噪聲投訴舉報情況開展研判分析,提出管理對策。
 
  49.推進噪聲汙染防治考核。按照國家考核要求,將各市(區)噪聲汙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全省汙染防治攻堅戰考核評估,對未完成考核目標、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設定目標,以及噪聲汙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等問題的地區,依法約談,限期整改。
 
  (二十一)加強噪聲汙染防治隊伍建設
 
  50. 強化噪聲管理和技術隊伍建設。加強噪聲汙染防治專業技術和人才儲備,建立省級噪聲汙染防治專業領域專家庫,加大噪聲汙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培訓力度,加強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管理,提高噪聲汙染防治管理能力。鼓勵通過市場引導和部門監管提升社會化檢測和工程、技術服務等機構的支撐能力,規範相關機構市場經營行為。
 
  51.鼓勵對先進單位及個人進行表彰表揚。各有關部門可按照國家和省級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相關管理辦法,組織對噪聲汙染防治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或表揚。
 
  (二十二)構建社會共治良好局麵
 
  52.強化宣傳引導。充分發揮電視、廣播、互聯網等新聞媒體作用,加強噪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科普知識以及居民日常行為準則的宣傳,加大噪聲違法企業和違法行為的曝光力度,增強各類法律主體的守法意識。推動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噪聲汙染防治宣傳,引導公眾自覺減少噪聲排放。推動鼓勵噪聲汙染防治相關科研機構、實驗室麵向公眾開放,推進噪聲汙染防治宣傳教育進機關、進社區、進家庭、進學校、進工廠、進工地等活動,提高公眾寧靜素養。
 
  53.強化綠色護考行動。在舉行中等、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發布噪聲汙染管控公告,加強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嚴防噪聲汙染,優化考試服務保障,為考生創造安全、寧靜、舒心的考試環境。
 
  54.營造社會文明氛圍。將改善城市聲環境質量納入文明城市測評體係。鼓勵將噪聲汙染防治要求納入文明促進相關法規。將噪聲汙染防治納入公益廣告宣傳內容,在公園廣場、文化場館、旅遊景點、公共交通、居民社區等場所廣泛刊載,倡導在公共場所保持安靜的生活環境。
 
  55.推動全民行動。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汙染防治的權利,充分發揮輿論監督,鼓勵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和市民作為特約監督員,參與聲環境質量改善的監督檢查工作。提倡建設寧靜餐廳、靜音車廂等寧靜場所。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公共場所管理者等積極組織參與噪聲汙染防治相關活動,營造“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社會共管共治氛圍。
文章鏈接:環保在線 https://www.hbzhan.com/news/detail/164678.html導讀:日前,《陝西省噪聲汙染防治行動計劃(2023-2025年)》印發,文件提出到2025年,全省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85%。  噪聲汙染防治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組成部分,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還自然以寧靜、和諧、美麗”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十四五”噪聲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突出精準治汙、科學治汙、依法治汙,以“緊抓責任落實、強化機製弱項、提升技術基礎、補齊領域短板”為著力點,圍繞“生態環境品質更高”“美麗陝西建設取得新突破”的目標,聚焦重點難點,強化分類管控,協同綜合施策,推動社會共治,推進我省“十四五”期間聲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生態環境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主要目標:通過在全省實施噪聲汙染防治行動,“十四五”期間基本掌握重點噪聲源汙染狀況,建立各部門、各行業齊抓共管的噪聲汙染防治管理體係,逐級有效落實責任,建立噪聲汙染防治考核機製,分批次完成聲環境功能區優化調整並逐步實現自動化監測,逐步提高治理水平,穩步降低噪聲投訴率,持續改善聲環境質量,逐步形成寧靜和諧的文明意識和社會氛圍。到2025年,全省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85%。
 
  二、聚焦重點對象
 
  加強聲環境質量監管
 
  (一)強化聲環境功能區管理
 
  1.組織開展聲環境功能區評估和優化調整。逐級開展全省聲環境功能區劃評估工作,西安市於2023年6月底前完成聲環境功能區劃評估,其他市(區)於2023年10月底前完成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及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規範要求,及時優化調整,確保聲環境功能區劃科學合理。
 
  2.推動劃定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依據《噪聲法》、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噪聲敏感建築物布局等要求,逐步開展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劃定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市(區)根據管理需要先行先試,堅持先易後難,逐步推進。
 
  (二)細化聲環境管理措施
 
  3.加強噪聲汙染信息公開。進一步健全全省聲環境質量信息發布體係,健全全省聲環境質量信息發布流程,確保信息內容質量,編製年度陝西省噪聲汙染防治報告。2025年起,由省生態環境廳公開發布全省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和噪聲汙染防治報告,各市(區)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聲環境質量信息。
 
  4.落實聲環境質量改善責任。聚焦聲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未達到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所在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編製指南要求編製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鼓勵西安市等有條件的市(區)開展城市噪聲地圖試點建設,建立試點城市噪聲實時監測網絡,依托噪聲地圖、噪聲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噪聲汙染防治精準化管控。
 
  三、加強統籌規劃
 
  嚴格噪聲源頭監管
 
  (三)堅持規劃統籌引領
 
  5.加強規劃管控。在製、修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中,要將噪聲汙染防治任務予以納入。編製實施開發區、臨空經濟區、產業園區、城際鐵路網和公路網等有關規劃時,要充分考慮區域開發、規劃項目建設產生的噪聲對環境質量的影響,準確識別噪聲敏感建築物目標,統籌規劃、優化布局,嚴格落實噪聲與振動汙染防治要求。
 
  6.強化交通運輸規劃控製。在製、修訂交通運輸領域規劃、開展交通基礎設施選線選址過程中,充分考慮公路、鐵路等城市公共交通、民用機場及其起降航線對周圍聲環境的影響,優化交通基礎設施網絡建設布局,合理選線選址,明確噪聲汙染防治任務。將噪聲汙染防治要求作為綠色公路、美麗公路和公路建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科學選線布線,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結合城市規劃,統籌推進穿越中心城區的既有鐵路改造和貨運鐵路外遷,新建鐵路項目應盡量繞避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
 
  完善民用機場選址、總體規劃審批、機場及其周邊區域相關規劃編製的協調機製,落實機場周圍噪聲敏感建築物禁止建設區域和限製建設區域的規劃管控。在已有的公路、城市交通幹線兩側新規劃建設內容,應統籌考慮新建項目類型和噪聲與振動汙染防治措施,盡可能從源頭減少對既有設施的改建以及新建項目的噪聲影響。
 
  7.優化噪聲敏感建築物建設布局。統籌規劃醫院、學校、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築物布局,避免受到周邊噪聲的影響。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應當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
 
  學校、幼兒園合理布置操場等課外活動場地,加強校內廣播管理,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礎設施、工業集中區等與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建設布局,合理規劃“防噪聲距離”,並提出噪聲汙染防治相應規劃設計要求。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兩側,采用綠化帶、聲屏障、聲景觀等防治措施改善線路兩側聲環境質量。
 
  (四)嚴格噪聲源汙染管控
 
  8.嚴格落實噪聲汙染防治要求。切實加強規劃環評工作,充分考慮區域開發等規劃內容產生的噪聲對聲環境質量的影響。可能產生噪聲汙染的新改擴建項目應當依法開展環評,符合相關規劃環評管控要求。建設項目的噪聲汙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督促建設單位依法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以項目環評審批、排汙許可管理、竣工環保驗收等為抓手,嚴格落實噪聲汙染防治措施,加大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和“三同時”驗收噪聲部分的核查抽查力度。
 
  9.緊抓產品質量監管。對照全國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調整完善《陝西省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強化對生產、銷售有噪聲限值國標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查,更新抽查實施細則,及時向社會公布結果。督促相關單位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對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時發出的噪聲進行檢測;加強對汽車及摩托車噪聲汙染的認證監管,根據國家要求適時將相關標準納入強製性認證。
 
  10.鼓勵推廣先進技術。鼓勵高校、科研院所開展低噪聲工藝和設備的研究開發。
 
  加大降噪先進技術、設備推廣和噪聲汙染嚴重的落後工藝、設備淘汰力度。
 
  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噪聲與振動汙染防治領域國家先進汙染防治技術目錄,推動相關行業綠色高質量發展。
 
  四、推進分類施策
 
  深化工業噪聲汙染防治
 
  (五)嚴格工業噪聲管理
 
  11.落實工業噪聲過程控製。噪聲排放工業企業切實落實噪聲汙染防治措施,開展工業噪聲達標專項整治,嚴肅查處工業企業噪聲超標排放行為,加強廠區內固定設備、運輸工具、貨物裝卸和試車線等聲源噪聲管理,避免突發噪聲擾民。
 
  12.樹立行業噪聲汙染治理示範典型。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治理技術,打造行業噪聲汙染治理示範點。國有企業、行業績效引領性企業切實發揮引領作用,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創建一批行業噪聲治理典型示範企業。
 
  13.強化工業園區噪聲管控。鼓勵工業園區進行噪聲汙染分區管控,優化設備布局和物流運輸路線,采用低噪聲設備和運輸工具。推動有高噪聲設備的工業企業項目和噪聲重點排汙企業進入工業或產業園區,嚴控向鄉村居住區域轉移。
 
  (六)實施重點企業噪聲監管
 
  14.推進工業噪聲實施排汙許可管理。依據工業噪聲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依法開展工業噪聲排汙許可證核發及排汙登記工作,嚴格執行排汙許可證、環評及批複文件的噪聲排放管理要求;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單位依證排汙,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並向社會公開。
 
  15.強化噪聲重點排汙單位管理。推進各市(區)編製本行政區域噪聲重點排汙單位名錄,並按要求發布與更新;噪聲重點排汙單位應依法開展噪聲自動監測,並及時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五、聚焦管理重點
 
  強化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
 
  (七)細化施工管控措施
 
  16.推廣使用低噪聲施工設備。依據國家最新發布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禁止和限製使用技術目錄和低噪聲施工設備指導目錄,限製或禁用易產生噪聲汙染的落後施工設備。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逐步使用低噪聲施工設備。
 
  17.落實噪聲管控主體責任。按照國家最新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噪聲汙染防治主體責任,將噪聲汙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施工單位編製並落實噪聲汙染防治工作方案,采用有效隔聲降噪設備、設施或施工工藝,明確施工設備使用、施工時段安排、噪聲汙染防治設施安裝等內容,確保排放噪聲符合建築施工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同時對施工期限、施工內容、投訴渠道等信息進行公告,接受公眾監督。
 
  18.強化施工工地噪聲管理。鼓勵開展噪聲汙染控製工地分類分級管理,探索通過評優評先、增加投標加分等機製,推動建築施工企業加強噪聲汙染防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將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噪聲汙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企業信息依法納入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體係,鼓勵開展重點噪聲控製工地封閉式施工示範建設。
 
  (八)強化建築施工重點環節管控
 
  19.加嚴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施工要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施工場地應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采取減振降噪措施,加強進出場地運輸車輛管理。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係統,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
 
  20.加強夜間施工噪聲管控。嚴格夜間施工噪聲管控,完善夜間施工證明申報、審核、時限及施工管理要求,並依法進行公示公告。鼓勵各市探索實施重點項目晝間通行保障措施,減少夜間施工擾民。開展夜間施工噪聲專項執法整治,建立施工噪聲投訴、違法處罰情況日常考核製度和定期通報製度,實施信用扣分。
 
  六、強化標本兼治
 
  加大交通運輸噪聲汙染防治
 
  (九)加強公路、城市道路噪聲汙染防治
 
  21.嚴格機動車鳴笛監管。公安交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科學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設置相關標誌、標線,向社會公告。鼓勵在禁鳴路段設置機動車違法鳴笛自動記錄的聲呐係統,抓拍機動車鳴笛行為。在人員居住密集的城區以及學校、醫院、科研單位等對噪聲有明確要求的單位周邊,開展禁止鳴笛專項整治行動,禁止機動車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速等方式造成的噪聲汙染。
 
  22.係統治理城市道路及其他交通噪聲。加強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麵、橋梁的維護保養,鼓勵采用低噪聲路麵材料及技術、改進或取消不必要的減速帶、提升路麵平整度等措施,降低車輛通行產生的噪聲。按照權屬關係強化公路和城市道路聲屏障等既有噪聲汙染防治設施的檢查、維護和保養,保障其經常處於良好技術狀態。加強有關市(區)船舶行駛噪聲監管,推動船舶應用清潔能源,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
 
  (十)推動軌道交通噪聲汙染防治
 
  23.規範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汙染防治。嚴格落實城市軌道交通從規劃、設計、建設、驗收、運行維護全過程噪聲與振動管理控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和車輛的維護保養,按照規定進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確保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對穿越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城市軌道交通高架段采取加裝聲屏障等措施,並製定減振降噪治理方案推進實施。
 
  24.細化鐵路噪聲汙染防治要求。明確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噪聲汙染防治責任部門,細化鐵路噪聲汙染治理措施,與鐵路運輸企業以及相關部門建立工作聯係機製,加強行業監管。加強列車鳴笛噪聲汙染監管,推動鐵路運輸企業開展“限鳴示警係統”安裝改造等工作,鐵路運輸企業會同地方有關部門推動鐵路列車鳴笛噪聲汙染綜合整治,推動市區鐵路道口平麵改立交。加強鐵路線路和鐵路機車車輛的維護和保養,保持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按照規定開展噪聲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鐵路運輸企業對穿越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鐵路開展定期檢修,鼓勵通過中心城區的鐵路兩側設置封閉防護柵欄。
 
  (十一)深化民用機場周圍噪聲控製
 
  25.實施協調管控及政策引導。按照國家民航相關管理政策,推動建立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的省級協同管控機製。製定減緩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實施方案,著力構建民用航空器噪聲汙染綜合治理體係。
 
  26.開展民用航空噪聲汙染防治相關研究。按照國家民航相關管理政策,推動對民用航空器噪聲產生機理、民用運輸機場噪聲影響、航空器功率—噪聲—距離關係等研究,推進民用航空器噪聲影響仿真預測係統自主研發。提升民用航空器噪聲事件監測與溯源能力,到2025年底,西安鹹陽國際機場應基本具備民用航空器噪聲事件實時監測能力,相關結果向民用航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
 
  (十二)推動交通運輸噪聲調查及綜合治理
 
  27.試點開展交通運輸噪聲汙染狀況調查評估。根據評估結果製定治理方案,及時修繕損壞和提升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防治設施,提升交通運輸噪聲綜合治理能力。
 
  七、堅持多措並舉
 
  推進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
 
  (十三)強化營業場所噪聲汙染管控
 
  28.嚴格經營場所噪聲管控。對使用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場所加強監管,通過采取優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減振降噪措施並加強維護保養等方式,防止、減輕噪聲汙染,確保噪聲達標排放。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商業經營者應對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續反複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汙染。加強垃圾中轉站、變電站、汽車充電場站等城市公共設施運行過程噪聲監管。
 
  29.推動文化場所寧靜氛圍建設。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文化場所的選址和室內聲環境應符合有關規範要求,場所內因地製宜設置寧靜管控區域,張貼保持安靜的提示標識和管理規定。
 
  (十四)加強公共場所噪聲監管
 
  30.細化公共場所管理要求。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緊急情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加大對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開展娛樂、促銷、廣場舞、體育鍛煉、網絡直播等產生噪聲汙染活動的管理力度。公共場所管理者應明確區域、時段、音量等管控要求,鼓勵建設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具備條件的可與當地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聯網。製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31.推進開展文明娛樂、旅遊活動。推動地方和行業組織發布廣場舞活動倡議或文明公約,嚴格落實《陝西省全民健身條例》相關條款,加強廣大廣場舞愛好者加強自律管理,自覺遵守《噪聲法》有關規定,避免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將噪聲汙染防治納入文明旅遊宣傳內容,在節假日前開展宣傳提示。推動旅遊景區在講解服務中減少擴音設備的使用,倡導導遊向遊客宣講公共場所寧靜素養。
 
  (十五)完善社區鄰裏噪聲管控
 
  32.推動公開新建居民住房噪聲相關情況。按照國家要求實施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規範化,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內外噪聲影響情況、采取或者擬采取防治的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設施設備位置和建築隔聲情況等內容。推動房地產開發經營者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聲影響以及相應的防治措施。
 
  33.細化居民住宅區噪聲管理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區安裝的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應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相關共用設施設備應由專業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34.加強室內噪聲管理。室內裝修活動應采取有效措施並符合作業時間要求,物業管理單位應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相關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並做好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家庭場所進行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時,應當合理安排活動時間、控製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影響。飼養寵物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產生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製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35.推動寧靜小區建設。按照國家指導文件,鼓勵各市(區)根據實際情況,號召居民住宅區自發組織寧靜小區建設,提高居民滿意度,並向社會推廣。鼓勵寧靜小區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
 
  36.深入實施社區自我管理。充分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等做好噪聲汙染防治工作方麵的積極作用。加強城鄉社區工作者培訓,將《噪聲法》納入社區工作者培訓內容,增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宣傳噪聲汙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調解處理噪聲糾紛的能力。
 
  八、完善法規標準建設
 
  強化科技教育支撐
 
  (十六)健全法規與標準規範
 
  37.推動完善相關法規規章。涉及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民用機場管理、娛樂場所管理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修訂,應與《噪聲法》有效銜接。梳理噪聲汙染防治現狀,精準識別問題,按照立法工作程序,適時啟動噪聲汙染防治地方立法和配套製度建設。鼓勵設區的市開展相關工作。
 
  38.完善噪聲與振動地方標準。根據國家噪聲汙染防治相關標準、規範修訂進程,結合我省實際,適時開展社會生活、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工業噪聲汙染等地方相關技術規範及標準的製定。
 
  (十七)加大科技教育支持
 
  39.加強人才培養。認真落實中小學課程中噪聲汙染防治相關內容,培養青少年減少噪聲良好習慣。支持相關高校開設噪聲與振動汙染防治相關課程。大力培養噪聲與振動汙染防治領域的專業技術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從業人員技術水平和能力。
 
  40.加強科研及成果轉化。開展噪聲與振動汙染防治和監測、噪聲與人體健康風險基準及評估技術等研究,依托秦創原等高水平科技創新平台進行成果轉化,推動建立噪聲汙染防治技術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發中心等科研平台,積極開展科技成果示範、轉移轉化與推廣應用,引導環保企業進入噪聲汙染治理領域。
 
  九、提升監測能力建設
 
  嚴格監督執法
 
  (十八)完善聲環境質量監測體係建設
 
  41.優化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站點。按照國家相關規範,加強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管理,細化全省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布設、調整和備案程序,明確站點建設技術要求,優化站點布設方案。根據聲環境功能區麵積和人口密度增設、調整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對數量不滿足要求的城市增設站點,對不符合要求、不具備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條件的站點予以調整;優先在人口密度較大的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設置監測站點,各市(區)編製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清單,統一納入國家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管理。西安市於2023年6月底前完成評估、調整;其他市(區)於2023年10月底前完成相應工作。
 
  42.推動功能區聲環境自動監測。按照統一組織、分步實施的原則,統籌開展各市(區)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係統的建設運維工作,推進噪聲自動監測站點標準化建設。2023年底前,西安市完成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係統建設工作,並與省級和國家生態環境監測係統聯網;2024年底前,其他市(區)完成相應工作。鼓勵有條件的縣級城市開展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2025年1月1日起,各市(區)全麵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統一采用自動監測數據評價。
 
  43.開展噪聲監測量值溯源。按照國家規範要求,加強與噪聲監測相關計量基標準建設,督導各主管部門做好噪聲監測類儀器的檢定校準工作,有效支撐聲環境質量評價和噪聲汙染治理。
 
  (十九)加大專項執法監管力度
 
  44.加強噪聲汙染防治領域執法。將噪聲汙染防治相關執法活動納入執法檢查計劃,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創新監管手段和機製,嚴格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加強噪聲汙染防治有關執法部門之間,以及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建立健全銜接聯動機製,提高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45.提升噪聲汙染基層執法能力。加強執法人員噪聲汙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培訓,為有關執法隊伍配備便攜式噪聲監測設備,推動執法過程中新技術、新裝備、新方法使用。可根據工作需要,鼓勵有資質、能力強、信用好的社會檢測機構參與輔助性執法監測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市(區)建立聲環境智慧監管平台,提高噪聲汙染預警、執法能力。
 
  十、強化責任落實
 
  引導全民共治
 
  (二十)落實噪聲汙染防治責任
 
  46. 落實噪聲汙染防治部門職責。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各地噪聲汙染防治管理實際需求,對《噪聲法》部分條款的部門職責分工進行明確,自本文印發之日起60日內,確定行業主管、執法主體、責任單位和投訴舉報方式,並對社會公開;已依法明確分工的,繼續執行。
 
  47.協同聯動推進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噪聲汙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製,加強部門協同配合、信息共享。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強化責任,通力合作,形成部門相互協調、上下聯動的良好工作機製,推動目標任務落實。各市(區)應推動製定本行政區域噪聲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或實施方案,明確任務目標,細化措施要求。
 
  48.細化噪聲投訴舉報管理。按照國家要求,研究製定噪聲投訴分類管理辦法,明確噪聲投訴舉報分類原則,建立並完善多部門協調聯動機製,明確噪聲汙染投訴處理權責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引導生態環境保護舉報熱線(12369)等投訴舉報平台對噪聲相關投訴舉報件進行科學分類,準確分派噪聲汙染投訴案件,確保投訴件處理到位,各類噪聲投訴率穩步降低。各市(區)相關部門應根據噪聲投訴舉報情況開展研判分析,提出管理對策。
 
  49.推進噪聲汙染防治考核。按照國家考核要求,將各市(區)噪聲汙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全省汙染防治攻堅戰考核評估,對未完成考核目標、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設定目標,以及噪聲汙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等問題的地區,依法約談,限期整改。
 
  (二十一)加強噪聲汙染防治隊伍建設
 
  50. 強化噪聲管理和技術隊伍建設。加強噪聲汙染防治專業技術和人才儲備,建立省級噪聲汙染防治專業領域專家庫,加大噪聲汙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培訓力度,加強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管理,提高噪聲汙染防治管理能力。鼓勵通過市場引導和部門監管提升社會化檢測和工程、技術服務等機構的支撐能力,規範相關機構市場經營行為。
 
  51.鼓勵對先進單位及個人進行表彰表揚。各有關部門可按照國家和省級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相關管理辦法,組織對噪聲汙染防治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或表揚。
 
  (二十二)構建社會共治良好局麵
 
  52.強化宣傳引導。充分發揮電視、廣播、互聯網等新聞媒體作用,加強噪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科普知識以及居民日常行為準則的宣傳,加大噪聲違法企業和違法行為的曝光力度,增強各類法律主體的守法意識。推動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噪聲汙染防治宣傳,引導公眾自覺減少噪聲排放。推動鼓勵噪聲汙染防治相關科研機構、實驗室麵向公眾開放,推進噪聲汙染防治宣傳教育進機關、進社區、進家庭、進學校、進工廠、進工地等活動,提高公眾寧靜素養。
 
  53.強化綠色護考行動。在舉行中等、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發布噪聲汙染管控公告,加強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嚴防噪聲汙染,優化考試服務保障,為考生創造安全、寧靜、舒心的考試環境。
 
  54.營造社會文明氛圍。將改善城市聲環境質量納入文明城市測評體係。鼓勵將噪聲汙染防治要求納入文明促進相關法規。將噪聲汙染防治納入公益廣告宣傳內容,在公園廣場、文化場館、旅遊景點、公共交通、居民社區等場所廣泛刊載,倡導在公共場所保持安靜的生活環境。
 
  55.推動全民行動。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汙染防治的權利,充分發揮輿論監督,鼓勵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和市民作為特約監督員,參與聲環境質量改善的監督檢查工作。提倡建設寧靜餐廳、靜音車廂等寧靜場所。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公共場所管理者等積極組織參與噪聲汙染防治相關活動,營造“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社會共管共治氛圍。
文章鏈接:環保在線 https://www.hbzhan.com/news/detail/164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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